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我们党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党章第三条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大量案件表明,党内一些人在这方面问题突出,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隐藏很深,危害很大。
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行为构成来说,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表面上遵从,暗地里违抗,是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
此次《条例》修订,将2018年《条例》相关条款中的“情节较轻”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更进一步明确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危害。衡量是否属于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根本标准就是政治标准,就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看表里行为是否体现突出的两面性和政治危害性。
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损害党和人民利益,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很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准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到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襟怀坦白、言行一致。
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充分认识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的危害性。“搞团团伙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热衷于“圈子文化”“码头文化”“袍哥文化”,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目的,通过抱团、培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下属等形式肆意进行非组织活动,形成相对固定的“小圈子”或较为稳定的共同利益关系,企图通过拉帮结派和排斥异己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实施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行为,可能产生政治危害的,即可认定构成违纪。
二是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搞“小圈子”和“近亲繁殖”,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具有政治野心,搞利益交换,政治问题和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破坏党的执政基础;野心膨胀,公器私用,通过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等等。
三是与其他违纪行为的区别。其一,“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与“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目的是分裂党,一般有着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反党目的。其二,“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与“违规参加‘老乡会’‘同学会’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且行为目的不是为了结成利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