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实践过程中,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关于妄议的行为方式。公开发表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行为一般应具有一定公开性,包含但不限于《条例》内列举的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在特定条件和情况下,有些场合也具有公开性。如QQ群、微信群等社交媒体群,当群内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时,在群内发表言论也具备公开性特征。
二是妄议的内容。妄议的内容是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重大决策部署,比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重大决策,不包括省、市、县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具体工作安排。如果妄议内容兼具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可以把后者作为情节予以表述。
三是关于危害后果。实施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行为,可能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危害后果的,即可认定构成违纪。实践中,会结合妄议的次数、公开的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