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然而,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相关情形有:有的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有的甚至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等。
为严肃处理上述相关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
此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工作纪律中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实践过程中,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具体情形。2018年《条例》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类型,并作出规定,包括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其他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形等。
二是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具体情形。被巡视巡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动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问题久拖不办、轻易查否;有的工作标准要求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
三是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定性处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在本质上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在2018年《条例》施行前,一般是按照“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